《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1-7期共发布案例20例,其中民事类12例,知识产权类4例,刑事类3例,执行类1例。 北宝第一时间对此20例公报案例的要旨进行了汇总,以供参阅。 《公报》自2023年第3期起已将要旨名称由“裁判摘要”调整为案例栏目的“案例要旨”和裁判文书选登栏目的“裁判要旨”,为与原文保持一致,本次汇编正文均按公报内容呈现。
【裁判要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确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有关规定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要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要旨】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反馈平台内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删除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后,销售商能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人民法院应考虑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删除销售链接是否可能会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做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裁判要旨】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处理,同时需基于案件详细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审查。
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怎么来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因对方违约未实际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但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为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案例要旨】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
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该依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ECO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
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实质审查方面,“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及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相应审查批准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诉标准的,应准予撤诉。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据以主张现存技术抗辩的现存技术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存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企业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企业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企业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要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有没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有没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有没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裁判要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其保密措施是不是合理,需要仔细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以在一般的情况下能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详细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有几率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项目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企业能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重点是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依照方案能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总利润、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依照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依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裁判摘要】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裁判摘要】企业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能够得到奖金,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相关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要求企业依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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