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抛弃听证和陈说申辩权力的阐明》,清晰说自动抛弃陈说申辩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并参照《四川省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分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60日内向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或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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